释义 |
放弃继承权公证,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