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
释义 | 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产生于劳动过程中,具有排他性,以劳动为目的,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无论是长期的劳动合同还是临时的用工协议,都需要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署。 法律分析 一、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也是属于构成了劳动关系的。有些企业因季节性生产或者临时性的需要,会聘用一些临时工的,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一般是6个月以内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聘用的临时工如果符合劳动关系要件的,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主体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等。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相关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的只要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各项条件和规定的,都是可以视为已经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不管签署的是长期的劳动合同还是临时的用户协议,都是需要说话就各项条款进行充分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才能够签署的。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结论如下: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只要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各项条件和规定,都可以视为已经构成劳动关系。不论是长期的劳动合同还是临时的用工协议,在签署之前都需要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关系具有劳动过程的特征,主体之间享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具有排他性,是为了实现劳动目的而存在,并且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结合。因此,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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