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申请强制执行法人和裁决书有冲突吗 |
释义 | 变更申请强制执行法人和裁决书没有冲突。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强制执行的五个步骤: 1、申请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为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核查,确定是否立案; 3、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为执行员发出执行通知,并强制执行; 5、为执行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履行判决书与能不能变更法人没有关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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