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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精神伤残是否无民事行为能力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由此可见,精神病人并不等同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法定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之前,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经过法律程序的鉴定之后才能认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碍,不能认清自己的行为后果,如果让其实施行为,则可能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
    二、撤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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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6: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