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不能一概而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抽逃出资: 1、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抽逃出资往往具有现实损害,即股东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抽逃资金,造成公司财产永久性损失,降低公司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2、是否经过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监、高的股东,公司不得向其提供贷款。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股东向公司借款,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法律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避免表决; 3、是否存在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有合理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签订了股东借款协议,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还款期限、市场化利率、是否有担保或担保等因素,都会影响贷款性质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