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能否在员工合同到期时解除合同? |
释义 | 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超过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违法不支付可申请仲裁,不服可起诉。起诉需满足条件:直接利害关系、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和经济补偿标准。月工资高于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 员工合同到期,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自身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不再继续聘用证明员工或者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也依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这种情形也是属于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根据自己的员工在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决定给予多长时间的这个经济补偿待遇。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起诉。劳动仲裁有以下条件: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必须向有仲裁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依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备齐并符合要求。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温馨提示,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一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员工合同到期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后单方面不再继续聘用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仍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于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法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起诉。律师温馨提示,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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