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流程:将申请登记材料报送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意之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给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内设机构备案表;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报的上述资料后在60日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举办单位或申请人;发给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