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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释义
    二级标准:
    三肢瘫肌力3级;重度智能损伤;截瘫肌力≤2级;偏瘫肌力≤2级;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等。
    一、汽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十级,每一级别的规定是不同的。如,一级伤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2、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3、腹部损伤: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三肢缺失;二肢缺失,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二肢缺失,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残疾等级如何划分
    残疾等级是根据当事人的器官损害程度、功能丧失情况、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因素来划分的,例如劳动者具有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等情形的,能认定为工伤一级;如果具有面部有瘢痕,植皮等情形的,则能认定为工伤十级等。
    三、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5.10的规定,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b.胆囊破裂修补c.肠系膜损伤修补d.脾破裂修补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f.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b.骨盆畸形愈合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e.子宫破裂修补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g.膀胱破裂修补h.尿道轻度狭窄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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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0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