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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遭受敲诈勒索,如何处理?
释义
    敲诈勒索的处理办法是报警并收集证据,包括威胁方式、通话录音、微信记录、知情人证言、伤情证据等。敲诈勒索罪判刑根据数额和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敲诈行为包括恐吓手段、恐吓内容和恐吓实现,不一定需要与第三者共谋。
    法律分析
    一、有人敲诈勒索怎么办
    有人敲诈勒索的处理办法应是报警处理,并收集如下证据:
    1.首先发生勒索财物时,被害人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对方用何种方式进行威胁胁迫;
    2.记得保留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记录,寻找知情人,提供证人证言;
    3.如受伤,要立刻拍照取证去医院进行治疗取得病历,还需提供医院票据和费用票据等。
    二、敲诈勒索罪被判刑多少年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三、敲诈行为有哪些
    敲诈行为,即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它包括以下3个方面: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结语
    面对敲诈勒索,应及时报警并收集证据。被害人需要保存通话录音、微信记录,并寻找知情人提供证人证言。如有伤害,应拍照取证并就医取得病历、医院票据和费用票据等。根据我国法律,敲诈勒索罪的刑期根据数额大小而定,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地法院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敲诈勒索行为包括恐吓手段、恐吓内容和恐吓实现,行为人可利用言语、文字、手势、动作等威胁对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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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