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整个国际人道法的规范体系中存在着的大量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有效的基础,普遍适用于国际人道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传统上普遍认为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道原则、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另外随着武装冲突实践的发展和变化,普遍性原则也逐步确立起来,成为国际人道法中重要的、根本性的原则。这几项原则各具含义又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体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人道原则是核心,普遍性原则是人道需要及保护普遍性的要求和基础,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共同作用于国际人道法的有效范围,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指导具体的保护和限制规则,对武装冲突这一极端的社会现象加以控制。这些原则的实质为在武装冲突时对人类实施保护提供了充分的基础。 人际交往的一般原则: 1、首先要坚持平等的原则,要以朋友的身份进行交往; 2、其次要坚持相容的原则,与人相处时要包容及忍让; 3、然后还要坚持互惠互利的原则,交往双方都要讲付出和奉献; 4、最后,真诚与信任也是交往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人际交往,也称人际沟通,是个体通过一定的语言、文字或肢体动作、表情等表达手段将某种信息传递给其他个体的过程。它是生活的一部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其基本原则是以双方的成本价值为基础实现等价交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