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之日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你所说的“7日内给复议机关”应该是指《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至于你说的“复议机关10内做出答复”能指出是哪条法条吗?我才好给你解释,个人理解是指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吧。 这和复议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是不矛盾的。 哪些行政机关不能受理行政复议? 1、派出工作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2、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下如果没有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则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 3、设立派出工作机构的设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如果派出工作机构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部门即具有行政复议职责。 哪些行政机关不得受理行政复议 1、派出工作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2、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下如果没有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则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 3、设立派出工作机构的设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如果派出工作机构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部门即具有行政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受理决定的期限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的规定是哪些? 当前,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地认为选择判决方式比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公正、效率的本质要求,片面追求调解率,造成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以骗促调、为调而调的现象,进而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有的法官片面强调法官裁判作用,轻视诉讼调解,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以至于让调解流于形式;有的法官为了完成规定的结案数,而不愿去花大量时间做具体案件的调解说服工作,因而弱化了诉讼调解工作。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不适格怎样处理的呢?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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