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
释义 | 根据刑法学理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由刑法规定或根据司法解释符合犯罪概念,为外在要件。这些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各种形式。通常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 《刑法》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方面。 (一)危害行为 本罪的危害行为必须直接故意实施为《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必须是直接行为、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不能作为本罪的危害行为。主要包括: 1、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不相识的人,不是以特定的个人为侵害目标。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指无故、无理追赶、拦截、侮辱、谩骂他人,以此取乐或寻求精神刺激。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用蛮不讲理的手段,吃霸王餐,强行索要市场、商场的商品以及他人财物,或者随心所欲地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上述四种行为,均为寻衅滋事行为,属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单有寻衅滋事行为是不够的,还要遵循《刑法》规定的结果,只有区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程序,才能定罪量刑,否则,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我国刑法规定的此罪的危害结果主要表现为: 1、情节恶劣,主要指经常性或者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造成影响极坏激起民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激起民愤的。 2、情节严重,主要指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占用时间较长不肯归还的。 3、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指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混乱局面时间较长,或者重要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受到破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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