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要了解卖方在出售房屋时是否明确告知买方房屋存在瑕疵或者买方已经知道房屋存在瑕疵,若知道,则卖方不承担责任。 其次,若卖方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瑕疵问题,则买方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情形严重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该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