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不足,如何规定法律 |
释义 | 有限公司股东投资不足处理的方式:应当敦促该股东按照约定期限补充出资。若该股东为发起人的,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该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法人将公司注销,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公司注销股东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司注销股东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设立有限公司应当有多少股东,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有限公司人数,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相关规定。具体为:《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规定 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规定的如下: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一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规定的如下: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一人;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法律规定股东如何处理合同纠纷 股东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股东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由第三方调解处理;3、申请仲裁;4、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支持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股东大会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如何处理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2、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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