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的职责是什么?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八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决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九)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审批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十一)择优指定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十二)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