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执行前和解,是指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数量、期限、方式、主体等重新做出约定的制度。执行前和解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方式,同样具有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在法院执行中,仍然是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但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法院应该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