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有市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居民请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具体办理程序是: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街道初审后,复审和终审,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