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离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哪些 |
释义 | 协议离婚中常常会出现的问题有:一、离婚协议不公平,事后反悔。二、离婚协议财产处理不具有可操作性,离婚协议难以执行。三、离婚协议设计不合理,刚办完离婚了,另一方就转移掉财产,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四、离婚协议起草的合法性欠妥,登记机关审查不严,留下后遗症。五、对共同债务、债权处理不明确,离婚后冒出莫名夫妻共同债务。 一、离婚时单方偿还债务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的,由于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有效。如果是共同债务的话,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无法偿还债务时,有权向另一方追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内容是什么?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债权人仍可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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