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书无效的情形包含哪些 |
释义 | 1、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一方不得再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约定再婚后一方不得再生育子女。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3、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是否具有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4、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离婚协议无效。离婚行为属于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生效条件或者生效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条件的成就或者某个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违背了法律关于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附期限的规定。 5、约定离婚不离家无效。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是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果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6、约定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夫妻只能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处分,但是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父母、兄弟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行为人对财产无处分权,因此,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当然,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实际产权人事后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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