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渎职罪应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吗 我国刑法对渎职犯罪没有直接规定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渎职犯罪的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也排除了剥夺政治权利在该类犯罪中间接适用的可能。因此按照目前的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不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笔者认为,渎职罪都应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很明显,渎职犯罪比一般的刑事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在政治上剥夺其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这正是对渎职行为及其实施者的严厉的否定性政治评价,体现了国家“从严治吏”的决心和信心。 其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具有其他刑罚无可比拟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其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预防。其一,犯罪人实施渎职犯罪,往往是利用本人的职务身份地位来进行的,因此,如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很难保证其将来不会再次利用这种职务身份地位进行犯罪,只有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才能限制其再犯。其二,通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产生一定的警戒和抑制作用,使之珍惜自己的职务荣誉,不去从事与其本人职务不相称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免丧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或职位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