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缓刑的执行方式 |
释义 | 犯罪分子在外地被判缓刑时,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同时公开宣告。根据《刑法》第43条和第76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回家和参加劳动的权益,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宣告。 法律分析 如果犯罪分子在外地被判缓刑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拓展延伸 外地缓刑的跨地域执行问题 外地缓刑的跨地域执行问题是指当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被允许在与犯罪行为发生地不同的地区执行缓刑时,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这涉及到不同地区法律体系的差异、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建立、信息共享的难题等。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地法律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起有效的跨地域执行机制,确保缓刑的有效执行和社会安全的维护。同时,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外地缓刑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只有通过全面合作和有效管理,才能解决外地缓刑的跨地域执行问题,实现刑罚的目标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语 外地缓刑的跨地域执行问题涉及到不同地区法律体系的差异和协调合作的挑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跨地域执行机制,确保缓刑有效执行和社会安全。同时,还需制定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通过全面合作和有效管理,实现刑罚目标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二)受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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