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姜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江西省进贤县某大道行驶,在人行横道线旁与横过马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杨某诉被告姜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的各项损失76842.69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姜某7652.7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某64850.6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于1949年12月2日出生,家住江西省进贤县某村。2016年10月1日8时许,被告姜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进贤县民和镇中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山大道往县政府路口,在人行横道线旁与从路左往右横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25392.69元,被告姜某为原告垫付了13000元医疗费。经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姜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经查,肇事车已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原告为此用去鉴定费1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姜某驾驶小型轿车撞伤原告杨某,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姜某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