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 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 诉讼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人身保险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