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六)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