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单位应该负担哪些费用? |
释义 |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期间的停工工资和伤残津贴;若伤残导致无法安排工作,还需支付伤残津贴;若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分析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照常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工资,,如果造成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伤残津贴。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拓展延伸 工伤保险制度下,工伤单位应承担的费用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工伤单位应承担的费用范围是根据工伤保险法规定的。一般来说,工伤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此外,还包括工伤职工因工作能力减退或丧失所致的经济损失,如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费用范围的界定主要依据工伤职工的工伤程度、医疗需要和康复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具体的费用范围和标准可以参考工伤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职工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费、丧葬费等。同时,根据工伤程度和康复情况,还应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费用范围的确定需参考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责任,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补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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