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中股权投资对赌协议的效力及风险 |
释义 | 对赌协议的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条款对投资方的收益起到一定的保底作用,降低了投资方的风险预期,解决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难题。 但是,对赌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将投资风险转嫁于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原有股东,似乎有违投资领域风险共担原则。同时,对赌协议还可能因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股份回购及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随着经济的发展,对赌协议在我国股权性投资领域的应用更为广泛,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有关对赌协议效力及履行的争议也更为常见。本文主要针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控建议。 一、对赌协议概念辨析 九民纪要虽界定了对赌协议的概念,但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仍会与保证合同、借贷合同等概念产生混淆,需对其进行辨析和区分。 (一)对赌协议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保证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当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亦无效。 对赌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股权关系,即投资方投入资金成为公司股东,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由于目标公司未来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投资方无法了解目标公司的全部信息,也为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激励,对赌协议会约定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履行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义务,这些义务符合合同之债的概念。因此,虽然对赌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股权关系,但其中的股权回购、金钱补偿则属于合同之债,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保证合同只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债务具有同一性。对赌协议与保证合同在法律关系和内容上具有本质的不同,故对赌协议并非保证合同。 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共同签订的对赌协议中,通常约定若目标公司在一定时间未达成约定的业绩或上市等要求,目标公司需给予投资方金钱补偿或进行股权回购,若目标公司不进行金钱补偿或股权回购,股东应承担金钱补偿或股权回购义务。此种情形下,目标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是否为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有所争议。在海富案中,法院认为目标公司股东的责任是独立的金钱补偿或股权回购责任,并不因目标公司对赌义务的无效而无效。但在华工案中,法院认为目标公司股东的责任属于履行结果上的保证责任。对赌协议不同于保证合同,目标公司股东的义务是否从属于目标公司的义务,需要根据对赌协议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中,目标公司股东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连带责任还是保证责任,需看对赌协议的具体约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对赌协议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如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联营合同中,若提供资金的一方不承担经营亏损,只收取固定利益,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在事益公司、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投资方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金钱补偿条款具有保底性质,那么,对赌协议是否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对赌协议并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理由如下: 第一,投资目的不同。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合同中,投资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其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入。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并非收取固定收益,也并非仅仅享有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其核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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