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纠纷的法律受理过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票据纠纷案件受理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现在,什么样的纠纷是票据纠纷,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规定》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了票据纠纷是什么。票据纠纷是指行使票据权利或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因此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前不久发布的《民事案件由规定(试行)》中确定票据纠纷案件原因时,以此为基点,确定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请求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请求权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请求权纠纷、票据请求权纠纷、票据请求权纠纷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索赔权。支付请求权是所有权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在支付请求权实现之日,也就是说追求权消失的情况下,追求权是所有权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只有在支付请求被拒绝或法定现时才能行使。因此,如果持有人拒绝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请求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一般不受理,除非有票据法第61条第2款和《规定》第3条列举的情况之一。支付是支付方根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上的金额,消除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当事人一般为持证人和承兑人或付款人,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当事人一般为持证人和出票人,支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当事人一般为持证人和办理支票据存款业务的银行。追讨权纠纷当事人一般是持票人和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担保人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但不是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而是票据价格以外的债权关系,如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法第55条)、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0条、第12条)、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法第105条至第107条)、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18条)和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41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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