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现经济纠纷时哪里的票据打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一、经济纠纷时哪里的票据打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设权性,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 2、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原因是指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票据的效力 《票据法》第8、9、22、76、85条对无效票据的情形作了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的大小写须一致,否则无效;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第22、76、85条规定的都是票据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无该记载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三、关于法律适用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而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说明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并不无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条规定与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在适用时应予以注意。 2、关于票据的无因性及票据无因性的例外 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虽各自独立但又相互牵连。首先,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是无因证券,一经签发,就产生了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票据的原因相分离,即无论原因关系有效与否,对于票据权利的效力不发生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不影响已发行流通的票据的效力,即票据发行或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条件,即可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票据的原因关系存在着缺陷,或被解除,或被撤销,但票据关系仍然有 (2)票据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一般只以合法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 (3)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缺陷等事由来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善意持票人。 经济纠纷时哪里的票据打印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要有设权性,就是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其次是无因性,这是指票据的权利以及义务发生的原因。如果你想了解的情况更加的复杂,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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