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第一个新闻诽谤罪案例 |
释义 | 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1983年第1期,刊登了该刊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合作撰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谜”文以“仅将调查经过公布于众”的口吻,披露:杜融(“谜”文中化名屠勇)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到上海的目的,采取毒打等手段,逼妻子狄振智(“谜”文中化名田珍珠)装疯,并先后两次将狄振智送到精神病医院。杜融调到上海后,因私生活露出马脚,害怕妻子揭发,于1973年3月第三次强行将狄振智送到精神病医院,致使狄振智戴着“疯女”的帽子,生活了20年。“谜”文呼吁:让狄振智那样的当事人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让该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 1985年1月20日,杜融(上海宝钢总厂干部)向上海长宁区法院提起自诉,控告沈、牟诽谤,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他的经济损失。经法院审理查明,狄振智确系精神病患者;杜融从武汉调到上海,属于正常工作调动;杜融作风正派,根本不存在私生活腐化问题。长宁区法院确认:被告人沈涯夫、牟春霖不顾狄振智有精神病史的事实,违反要否定精神病的诊断结论必须要作司法医学鉴定的规定,拒不接受有关医生、同事、受害者信地部分群众、当事人单位组织、上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人杜融人格、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诽谤罪。法院于1987年6月2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沈涯夫犯诽谤罪,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牟春霖犯诽谤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分别判处沈涯夫、牟春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杜融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新闻诽谤罪和新闻侵害名誉权,前者是起诉到刑庭,依照刑法审判;后者是起诉到民庭,根据民法通则审理。但就构成要件来说,它们有相同之处:一是有关新闻作品已经发表。二是报道的事实虚假。三是损害名誉。此案的原告起诉时,若当时民法通则已经实施,他起诉到民庭,则必然是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诽谤罪与侵害名誉权不同的是,它还有另外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直接故意(侵害名誉权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无意的),二是情节(也包括后果)严重。此案不但具备前面所讲到的三个要件,也完全具备这里所讲到的两个要件。 经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据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病史档案记载,狄振智自1961年2月至1974年8月,先后在该院门诊50余次,住院治疗3次,明确诊断狄振智系精神病患者;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上海市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小组组织9名医师详细审查了狄振智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史,一致认为狄振智患有精神病,并于1985年5月15日作出了狄振智患有偏执性精神病的鉴定结论诊断书。以上证据表明,“谜”文“揭露”杜融逼迫狄振智装疯,完全违背了客观存在的事实。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