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婚姻效力能不能上诉 |
释义 | 一般来说,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是不能上诉的。具体的规定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一、离婚申诉什么流程 我国离婚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的意思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一审、二审两个审级,就会获得最终裁判,任何一个案件都要先经过一审才能再上诉申请二审。离婚诉讼中,任一方当事人若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均有权在上诉期内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随之进入第二审程序。上诉需要递交上诉状,并在上诉状中注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由案号、上诉的事实及理由等等情况。二审裁判即为最终裁判。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赋予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其中的第202条也同时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依法提交再审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等再审申请资料。再审申请被驳回的,还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二、哪些案件不能申请再审问题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三、起诉离婚立案后多久才会通知对方 起诉离婚立案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诉讼中调解的后果是: 1、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由原告撤诉,将调解协议记录在卷;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审判人员按调解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双方领取了离婚调解书,夫妻关系即告解除; 3、调解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判决。 诉讼外调解的后果是: 1、调解和好的,双方继续维系婚姻关系; 2、达成离婚合意,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调解无效,双方不能就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共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诉前的调解并非必经程序,但离婚诉讼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调解不适用于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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