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条件合同的要求有什么? |
释义 |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单独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一般来说,是不可以单独诉讼的,附条件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或者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该条件具备不确定性,在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该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且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的。 一、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 所附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非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条件成就时,合同双方均享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作为租赁期限的界点,对出租方、承租人均有约束力,其选择所附条件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它必须是订立合同时尚未发生的事实,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其次是合法的事实,附有与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相抵触的解除条件无效。最后,所附条件不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若所附条件系守约方对违约方单方解除权,其就不能作为解除条件确定租赁期限对双方有约束力,不然就会让违约方主动实施违约责任,不仅不要承担责任,还可以获取法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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