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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逮捕与拘留的步骤
释义
    拘留应由公安机关执行,需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需经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并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时需出示拘留证,并要求被拘留人在证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需注明。拘留执行人员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出示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均违法。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拓展延伸
    逮捕与拘留的程序和权利保障
    逮捕与拘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程序,旨在确保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逮捕是指警方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带至警局,而拘留则是指法院根据合法程序对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的措施。在逮捕与拘留的程序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被逮捕与拘留的人也享有一系列的权利保障,如被告知逮捕或拘留的原因、联系律师、接受医疗保健等。这些程序和权利保障的存在,旨在平衡刑事执法的需要与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
    结语
    逮捕与拘留是确保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的重要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被逮捕与拘留的人也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如被告知原因、联系律师、接受医疗保健等。这些程序和权利保障的存在,旨在平衡刑事执法的需要与个人权利的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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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3: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