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合同纠纷仲裁程序 |
释义 | 申请仲裁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和副本,仲裁委员会5天内进行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受理决定需送达被申请人,不予受理需说明理由。开庭前5天通知双方当事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将产生后果。裁决为最终环节,程序终结即最终裁决。 法律分析 1. 提交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若决定受理,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若决定不予受理,则应说明理由。 3. 开庭审理: 仲裁庭应于开庭前五日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日期和地点。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申请人应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则可做出缺席裁决。 4. 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此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该内容由 梁万龙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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