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仲裁的性质是什么 |
释义 | 一、房地产纠纷仲裁 房地产纠纷仲裁是指民事主体就有关房地产民事权益的争议,提交房地产仲裁机关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房地产纠纷仲裁是是民事仲裁的一种,民事仲裁是由特定的机构对当事人自愿提交的民事权益争议居中作出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 房地产纠纷仲裁是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方式之一,它既不同于房地产行政机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也不同于人民法院对房地产纠纷的审判活动。它是一种国家承认的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的专业化仲裁。 二、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三、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示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原则 房地产纠纷的仲裁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应当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此外,仲裁委员会受理房地产纠纷也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房地产纠纷,一般情况下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该仲裁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不得就该房地产纠纷再向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要求其他机关处理。 (3)当事人协议管辖的原则。仲裁不受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的限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 (4)诉讼法原则。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应当遵循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仲裁人员依法回避原则等等。 房地产纠纷仲裁制度与其他解决争议的制度比较有以下特点:其一,与协商解决和第三人调解相比,更具公正性、彻底性和权威性。其二,仲裁活动中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性。不仅仲裁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协议不开庭,由仲裁庭按书面材料作出裁决。其三,仲裁程序更简便。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甚至可以就一部分先查清的事实先行裁决,可见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灵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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