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提交检察院后,检察院经审查可以作出起诉和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不起诉,将释放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同时解除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处理结果。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布,并将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在单位送达。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