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否仍适用? |
释义 |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否仍适用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5条的规定,该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2、同时,因《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只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2004年5月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两个基本原则如下: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 3、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即便民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通行的新规定: 1、将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有序畅通作为道路交通管理和参与交通的基本准则予以确立。 2、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文明意识、法制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各种道路交通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3、在规定各行其道的基本通行规则的同时,特别写明保证专用车道的使用和通行优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尽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其他车辆为辅的交通结构,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4、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 5、对参与交通的相对弱势一方(即行人)通行安全予以突出保护,强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在事故处理中给予特殊保护,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种类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1、警告,是指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违章行为人的告诫,这种行政处罚带有教育性质,又具有强制的性质。 警告处罚的作用在于指出违法行为的危害,促使行为人认识违章错误,不至再犯。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初犯,同时其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的条件。 2、罚款 罚款是指限定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货币的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其执行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具体处罚幅度内执行。 3、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将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予以扣留,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一般要比罚款严厉。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处罚,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处罚合并使用。 5、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的一种处罚。 四、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意义 1、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2、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4、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5、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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