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保密协议有钱拿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需要支付保密费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所以根据权利义务的相对性,用人单位有让劳动者保守秘密的权利,必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必须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员工保密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二)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协议的期限; (四)员工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的确认; (五)员工在竞争企业任职、兼职活动的限制; (六)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七)未经许可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八)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问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 (九)不接触、不打听、不获取自己无权知晓的商业秘密; (十)合同终止后交还包含商业秘密的资料、实物、载体、访问权限; (十一)报告违反商业秘密事件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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