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刑诉法211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一、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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