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