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不予抗诉是否可以再请求复议?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不支持抗诉不代表无法申诉。当事人对不予抗诉的决定仍可进行申诉,可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向高院申请抗诉。同时,对执行行为违法可书面申请复议,可通过执行法院转交或直接向上级法院提交。 法律分析 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还能申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当事人只是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是仍然可以进行申诉。如果对省高院的判决不服的,那么可以是继续申诉也可以申请抗诉。申请抗诉的,那么可以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省检一般是向高院抗诉,检察院定不抗诉的案件,在进行申诉。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书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拓展延伸 检察院不予抗诉后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可供追求? 在检察院不予抗诉后,仍然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可供追求。一种可能的途径是请求复议,即向上级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要求对检察院的不予抗诉决定进行复审。此外,还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检察院的不予抗诉决定,并要求重新审查案件。另外,如果认为检察院的不予抗诉决定违法或不当,还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投诉举报,要求对检察院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总之,尽管检察院不予抗诉可能带来挫折,但并不意味着终结,仍有多种途径可供追求公正和合法的解决方案。 结语 在检察院不予抗诉后,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追求救济。可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要求对不予抗诉决定进行复审。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决定并重新审查案件。投诉举报上级监察机关,监督调查检察院行为。虽然不予抗诉可能带来挫折,但并非终结,仍有多种途径追求公正合法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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