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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债权被确立为优先权是国家公权力介
释义
    【破产债权】劳动债权被确立为优先权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的结果 当破产法调整内容仅为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有限财产的分配矛盾之时,破产立法宗旨是债权人本位,当破产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后,如果固守传统意义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立法宗旨,从而造成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并使经济交往的进一步扩展变得举步维艰,将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社会整体的利益,这时就需要国家的适当介入,从社会本位角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企业破产的立法环节和立法之后的实施环节,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除此之外的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适度反映出政府的选择倾向,且上升到立法高度并完整地体现到立法中。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国家协调有限的破产财产的分配矛盾这一外部手段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也即各种权利尤其是破产债权的排序问题上,劳动债权的法定优先权的设定就是明显的例证,为什么需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给予劳动债权以优先权呢其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弱势地位决定劳动债权应受法律的特别保护。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讲,是分配社会产品的一种形式,他的形成主要可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状况,另一方面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谈判结果。前者实际上是依附于劳动者能否获得就业以及劳动力的供应是处于买方市场还是卖方市场。如果整个劳动力市场或者特定劳动力市场是由供方寻求需方,则供需双方的谈判条件对劳动报酬的确定并不起决定性作用,它主要取决于需方所提供的类似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工资条件,也就是说,需方在决定是否雇佣劳动者的同时也就决定了劳动报酬的标准,劳动者只有决定是否接受雇佣的自由,基本上没有进一步的谈判或者讨价还价的可能。失业的长期存在实质上就是寻求工作的人超出了用人单位的需要而形成两者的供需差别。相反,如果整个市场或者特定行业的劳动力供应市场是处于卖方市场,则劳动报酬标准的决定权与是否接受雇佣的决定权在于劳动者,此时,劳动报酬条件是由双方的谈判来决定的。 就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而言,“九五”计划中所预计的我国登记失业率为4%,在2000年底,全国实际城镇登记失业率是3.1%,登记失业人数为595万人,我国的“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把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显然比“九五”期间有所上升,预计“十五”期间城镇劳动力资源供给总量新增5000万人以上,此外,“十五”期间农村剩余劳动力有1.5亿左右,其中向非农领域转移的劳动力有4000万人。与劳动力的过剩直接相关联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谈判中的被动地位,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劳动者个人处于无支配权地位,很难就工资标准及支付条件进行平等的协商、谈判、尽管我国很多企业中工会组织可以代表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但在我国实际存在的工会对企业的人员构成、机构设置、经费安排等方面依附于企业,这就决定了即使工会也很艰难取得谈判中的平等地位,其结果就是除了极少数的职工可能就取得相对的优越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条件与劳动使用着进行讨价还价外,多数职工只能接受企业提供的既定工资标准和待遇,在工资标准和支付条件的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这种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需要立法的特别保护。 劳动报酬拖延的客观可能性及风险防范手段的先天性欠缺是劳动债权应优先受偿的法律现实基础。劳动报酬拖延的客观可能性是由劳动付出的连续性以及劳动报酬支付的非连续性决定的,劳动本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是按劳动时间而不是劳动产品来支付的,其多数情况下并不是按照小时、日甚至周进行计算而随时发放的。实际情况是我国多数是按照月为时间单位计算发放的,并且往往是在劳动付出之后。劳动者劳动付出的过程实际上是用人单位透支劳动者的劳动或者说是用人单位借用劳动者报酬的过程,同时这种透支和借用已经形成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强制性习惯,而透支或者借用的结果所产生的风险全在于用人单位的财务状况,而不取决于劳动者的意愿或者其他风险选择。 劳动报酬风险防范手段的先天性欠缺是由以下因素决定的。首先,劳动报酬具有设定担保的高成本特点以及实务中的无担保特点。由于担保只能是事先设定,而不管担保财产的价值是否能够确定,劳动报酬债权的数额必须确定,但在设定担保之前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预测,及由此决定可能拖延的工资的数额,并相应确定担保财产的价值额不仅对单个劳动者的谈判来讲是至为困难的,即使对工会集体谈判来讲也是同样困难的。 退一步说,就是能够通过担保来解决劳动报酬的拖延问题,就我国目前现行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来说,繁琐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实现费用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都是不经济的,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立法的方式给予救济能够节约社会成本,就是说与其通过合同约定对劳动报酬设定担保而确保劳动报酬得以实现,远不如通过立法的手段来一揽子加以解决来得经济,这种解决方式就是设定劳动报酬债权的优先权。其次,现行保险制度中没有可以买取的拖延工资的险种,其原因在于用人单位风险的变动不居性、工资拖欠额的事先不确定性和保险费率计算方面精确度的缺失。再次,前述几种影响工资拖欠的因素虽然比较严重,但却不能借助罢工等极端的方式加以解决,因为劳动者以离职或者罢工的方式抗拒拖延劳动报酬,不仅对国家财富的创造和个人收入的保持和增加都是有代价的,同时对社会的稳定及公众赖以建立在这种稳定基础上所能享受到的福祉也是有害无利的。 工作转换的成本代价决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当劳动者在确定劳动合同关系的谈判中没有支配能力或缺乏谈判优势而形成工资待遇的不佳状况后,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辞去低工资工作而向高工资工作转换,这种转换的几率主要是由转换的成本决定的,成本的构成包括寻求新工作成本、辞去旧工作成本以及重新开始新工作所产生的重复性积累和投资成本等。 由于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即使已经形成,短期内市场内部在行业、地区和城市、一般技能工人和特殊技能个人以及存在个体差异的劳动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分割,可以说这种市场的开放度是较低而流动性是较差的。以地区和城市之间的工作转换为例,由于能够提供高工资的企业通常位居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基于改善工资待遇的考虑,劳动者选择的转换流向相应的是由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城市向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转移,由于受城市增容户口指标和转型时期发达地区或城市高素质劳动力密集等因素的影响,工作转换的流动速率相对较低,通常情况下,劳动力的低流动率与高工资相联系,而高流动率与低工资相联系,但当工作转换和流动的成本较高时,低流动率却为用人单位提供低劳动报酬创造了条件,其结果,维持现状并被迫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低劳动报酬或许比转换工作更为合算,加上我国长期推行的高就业低工资政策形成的惯性心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形成的带有“人身依附”性的依赖便成为一种惯常现象。 工薪阶层对劳动报酬风险承受能力的孱弱需要劳动债权的法定优先清偿。对劳动者来说,企业破产不仅意味着可能丧失未得到支付的工资,而且实际上失去了工作的职位和未来的收入,毕竟劳动者是靠固定的工资收入来维持生计的,如果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岗位的同时再丧失已经被用人单位通过“事先透支劳动者劳动”的方式而“借用的劳动报酬”,则意味着依赖已被透支的劳动报酬支撑的那一时段的生计将没有着落,作这样的判断并不是有意耸人听闻,从目前我国已经形成并可能继续延续下去的两极分化的严重性就将可见斑窥豹。据官方统计,我国城市居民中占人口20%的低收入层和占人口20%高收入层差别巨大,就家庭收入而言,后者相当于前者的4倍⑥。 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已使用相当一部分人处于生活困难的境地,1997年底,全国人均收入低于“两线”的困难职工已达1000多万人,加之0.7的家庭人口负担系数,难于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人口达1800万左右,最近几年,这一数字没有下降并有上升的趋势,这些困难职工往往仅靠有限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等来维持生活,可见这有限的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对这些困难职工的生活是何等重要。在我国,劳动还是大多数人谋生的手段,企业破产和随之而来的失业将更加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常态,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的实现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是都具有根本意义。如果出现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得不到实现的状况必将违背劳动债权本身担负的社会政策使命。因为劳动债权的实现是出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安全以及社会再生产的需要这种特定的目的使命,这也是立法者赋予劳动债权优先权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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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2: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