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多数情况下是 侵犯财产罪 的手段,也有的是伤害住宅内成员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犯罪的手段。所以 非法侵入住宅罪 判处结果是按情况而定的,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我国 刑法 学界还存有争议,笔者倾向于是牵连犯。主要由于作为独立的犯罪形态,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一般地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而在住宅内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则是目的行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为实施强奸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刑法理论就直接定 强奸罪 ,而不再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定罪。有时也存在,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可以按所牵连的手段行为定罪,如 入室盗窃 ,由于 盗窃 数额达不到追诉的标准,或未遂依法尚不应追究其 盗窃罪 的刑事责任,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