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惩戒复查委员会由素质高、专业强、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组成。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四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 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 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高级人民法院,检察官惩戒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