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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省司法鉴定假鉴和错鉴是如何追究责任的
释义
    一、河北省司法鉴定假鉴和错鉴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河北省司法厅令〔2003〕第7号(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公正,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作出虚假鉴定、错误鉴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错误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鉴定人,因过失或者限于技术能力,在鉴定活动中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作出的不正确的鉴定结论。
    虚假鉴定是指鉴定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鉴定人,故意违背事实、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作出的不真实的鉴定结论。
    错误鉴定、虚假鉴定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四条假鉴和错鉴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假鉴、错鉴的责任认定分别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确定。
    第五条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鉴定人少于法定人数的;
    (二)受理不属本机构鉴定范围或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案件的;
    (三)指使或者授意司法鉴定人做出虚假鉴定、错误鉴定的;
    (四)鉴定前向当事人泄露参加鉴定人员名单的;
    (五)向当事人泄露有关鉴定资料的;
    (六)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七)授意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鉴定结论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应进行现场勘察、检验而未进行的;
    (三)采集的数据、资料失实,致使鉴定结论明显错误的;
    (四)适鉴定标准不当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
    (五)故意或过失做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的;
    (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七)丢失、损毁、隐匿、涂改鉴定材料的;
    (八)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及鉴定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造成错误鉴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由省司法厅取消其鉴定资格。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返还鉴定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鉴定机构管理人员及鉴定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的,由省司法厅取消其鉴定资格。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返还鉴定费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假鉴、错鉴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年度内出现虚假鉴定两例或错误鉴定三例以上的鉴定机构,由省司法厅予以暂缓注册。
    第十一条追究假鉴、错鉴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两个月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追究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二条对假鉴、错鉴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二、司法鉴定原则有什么内容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三、司法鉴定有什么作用
    司法鉴定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司法公正来保障。司法鉴定是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能是从科学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确认证据,具有科学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特点,其内在属性和基本准则,就是必须客观、中立、公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保持中立地位和独立的身份,提供客观科学真实的鉴定意见,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2、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建立起分工合理、配套齐全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能够正确地认定事实,有一整套完善的规则体系,有中立的第三者。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运用科学技术,查明纠纷和案件的事实,在解决纠纷中举足轻重,不可或缺。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之一,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司法效率,顺利解决社会纷争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3、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就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如果说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那么诉讼则是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高层次的最权威的最后一种解决手段。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是诉讼证据的重要种类,是有效化解纠纷讼争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和关键环节,对诉讼结果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对于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与社会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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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3: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