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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罪
释义
    非法经营罪的主要标准为:一般主体,故意追求非法利益,侵害市场秩序,进行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物品、未获得经营许可证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此外,非法经营罪还包括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电信业务、非法销售禁用药品等行为。这些行为都会严重干扰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受到法律处罚。
    法律分析
    一、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具体如下: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秩序;
    4、客观方面存在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
    二、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其他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1、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应从重处罚。
    2、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3、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结语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包括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素。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可构成该罪。此外,违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规定的行为,以及非法经营电信业务和药品等情况也属于非法经营罪。对于这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对擅自经营国际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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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