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加强企业债务重组管理
释义
    开展金融债务重组的企业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2、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具有一定的重组价值;3、企业和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金融债务重组意愿。
    一、编制报批改制方案阶段
    (一)主要工作
    1、编制企业改制方案,确定改制企业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置、净资产折股比例、新公司股权设置等具体内容。
    2、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方案,并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3、由国资委的法律顾问或国资委认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4、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上报改制方案申请文件。
    (二)需准备的主要资料
    1、改制方案,具体包括:
    (1)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
    (2)改制的目的以及必要性,改制目标以及可行性。
    (3)改制的具体形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的处置方案)。
    (4)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5)改制后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注册资本、股权设置和法人治理结构。
    (6)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关系调整的办法、费用测算及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及费用管理方案;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7)需要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批准的事项。
    (8)改制的实施方案、程序和时间安排。
    2、改制方案的附件
    (1)上级单位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2)对改制方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改制后企业发展计划(包括业务、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等)。
    (4)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5)公司章程草案。
    (6)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7)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8)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并形成的书面决议文件。
    (9)新增发起人的相关资料。
    (10)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哪些项目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三、深圳资产管理投资公司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Zhai券、G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Qan化;
    (七)发行金融债Qan,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9 7: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