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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东是否可以要求转让费用在租赁合同到期后?
释义
    本文讲述了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收取转让费的合理性以及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和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如果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返还转让费,并承担因毁损、灭失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找双方都熟悉的人员或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果不行,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是的,房东收取转让费是合理的。转让费是指租户在租期届满时,获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下一个租户,包括下一个租户在租期剩余期限内应支付的房租,以及租户在转租前进行装修和购买的设备、经营项目等。转让费是指租户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
    合同到期,如果房东说要收回店面自己经营,可以要求收回转让费。具体方法是:
    1、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做适当的让步,这是解决问题的上上策。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双方都熟悉的人员或者相关组织进行调解,这样也比较有效的。
    3、如果上述两个办法不行,只能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解决问题。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什么风险
    1、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负担
    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负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负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语
    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收取转让费是合理的。如果合同到期,房东要求收回店面自己经营,可以要求收回转让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找双方都熟悉的人员或者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如果上述两个办法不行,只能向法院起诉。同时,房屋租赁合同也存在风险,如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的风险。因此,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该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出相应的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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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3:5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