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下班路上摔倒是否算工伤? |
释义 | 上下班路上摔倒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才可认定为工伤。职工上班途中摔伤属非因工负伤,医疗费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受伤、职业病等。若满足规定,职员可向相关部门请求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一、上下班路上摔倒算工伤吗? 1、上班途中摔伤不算工伤,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14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2、职工上班途中摔伤是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应按医疗保险规定办理,停工治疗期间,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 二、可以被认定为是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是可以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伤保险条例》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职员在受伤,之后,若是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自己的情形满足法定可以被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那么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班途中摔倒并不算作工伤,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定情况下,才能申请认定为工伤。对于非因工负伤的情况,职工可以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医疗费用,并在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若职工怀疑自己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请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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