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2年七月份会调整社保吗 |
释义 | 7月1日起,社保缴费基数将会上调。灵活就业人员要注意,社保缴费要这样处理,下面给大家分享最新关于社保政策通知2022。 一、最新关于社保政策通知2022 人社部等四部门5月31日发布《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基础上,再增加汽车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等17个其他特困行业。 通知明确,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年底。此外,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有条件的省份可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要在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同时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方便企业办理。 二、社保2022年7月1日新规定 前段时间,不少地方陆陆续续公布了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多地已经明确了新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其中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缴纳社保的,要在当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缴费基数不可以低于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同时也不能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同样的,想要多交的朋友缴费基数也不能超过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不能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因为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上调了,所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最低缴费也增加了,不少灵活就业的朋友纷纷感叹“伤不起”。 先不要着急,虽然社保的最低缴费提高了,但还是有好消息的。 好消息:社保可以暂缓缴纳! 考虑到社会经济受到疫情的冲击,各行各业都进入了困难期,为了缓解经济压力,国家税务总局颁布阶段性缓缴社保政策的相关文件,这一次的社保缓缴政策扩大到了22个困难行业。 社保缓缴属于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申请,灵活就业人员有缴费压力的也可以申请缓缴,暂缓期限一直到2023年年底。 关于缓缴社保后会不会影响社保权益这个问题,大家不用担心,这个完全不会影响。出台缓缴社保政策只是为了缓解大家的经济压力,等明天经济缓过来后再补缴就可以了。 (一)社保缴费基数上调了,那么到手工资是要下降了吗? (二)社保与工资是否需要保持一致? 按照有关规定,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社保的缴纳基数。 有一点需要注意,这里的工资包括了所有的收入:奖金、绩效、津贴、补贴等。加班费不算。 比如:小吴去年到卡工资月收入3500元,加班费一年2万元,年终奖金8000元,住房补助10000元。 其缴纳基数为(3500乘12+8000+10000)÷12=5000元。 也就是说小吴理论上今年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就是5000元。 一般来说,工资和社保需要保持一致,两者不一致,很容易会被税局认定为公司有问题。但是也并不是所有人的工资和社保不一致就是企业有问题。 举个例子: 小A被总公司派去分公司任职,但是由于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地方,小A要求社保还在总公司缴纳,这样一来,总公司只需要交社保,对分公司来说只发工资以及代扣代缴个税,另外员工的社保费也需要分公司承担。 碰到这种情况可以这样处理: 总公司在账务上可以把这部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账款,分公司可以凭借工资表、总公司提供的内部证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注意,要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调配协议、按协议发放薪酬、有签名文件等。 警惕!这7种情形,违法 情形一:试用期不交社保 情形二: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情形三:人事档案没有转移到单位补缴社保 情形四: 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情形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交社保 情形六: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情形七:代缴社保 法律依据: 《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上述两项政策实施条件和期限与《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一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四、规范缓缴实施办法。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等条件。各省份要结合地方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在确保养老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实施程序、缓缴期限、困难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等,可授权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各县(区)要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等情况按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五、简化企业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但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各省份要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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