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望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
释义 | 处理探望权纠纷应注意的问题是: 1、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必须就其人品、性格、能力、职业、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核查,必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起积极作用; 2、探望权不可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3、其他注意问题。 一、探望权申请到中级法院后如何强制执行? 探望权申请到中级法院后的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即不能强迫孩子和探视权人见面,孩子不愿意见面的,任何人不得勉强。 二、子女探望权中止条件 (一)中止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作出。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当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二)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当事人自己没有权利中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三)中止探望权行使的决定,必须是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才能作出。 主要是指: 1、探望人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2、探望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者对子女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侵权行为倾向,可能危及子女的安全的; 3、探望权人品道德品质和作风特别恶劣,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 4、探望权人与子女的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等情形。 三、探望权能强制执行么 探望权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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